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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经理被判职务侵占50多万, 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判断标准?

2022-02-04
问:我公司在南京设立了分公司,外聘了经理,有聘书为证,现该经理不知去向,分公司欠总公司50多万,两年未检,经查,该经理潜逃出国了,请问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答:有可能。该问题提供的判断依据不足,应该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加以认定。下面提供判断标准谨供参考: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触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通常情况下,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虽然并不具体负责管理、经手本单位的财物,但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控制、支配权。享有主管本单位财物职权的,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如厂长、经理等。“管理权”,是指直接负责、保管、看守、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而拥有的一定的控制、支配权。这类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人员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发出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工区长、采购员等。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首先,如何理解“占为己有”,应当解释为不仅指归“自己、本人”非法占有,同时也包含归“其他个人”或“他人”非法占有。可见,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在职务侵占罪中,侵占财产的数额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在职务侵占中,犯罪对象多种多样,对于货币、资金这样可以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本地区有关于数额较大的规定处理。但对于那些不能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不能单一采信受害单位关于财物价值的陈述。目前你们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律师采取以下措施: 1、调取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明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明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6、追缴赃款、赃物,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7、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8、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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