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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2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问题作原则性的规定。 第一,父母协商决定。这样的规定主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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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甲方(男方):**男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身份证号: 乙方(女方):**女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抚养人**,男,现年*周岁,原由女方**抚养。现双方协商同意孩子**自年月日起随男方**生活,男方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其抚养权归男方**。 (二)、乙方**不负担孩子的任何抚养费用。 (三)、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1、女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次数:女方每个星期至少可以探望孩子**一次。 (四)、女方日后协助男方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五)、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应该说处也是第三方机构,公证处现在不是依行政区划设立的官方机构了,公证的效力只是比没有公证的效力稍微高一点,但也不是公证协议的效力就是永远不变的,在审理案件时也不是必采用的,变更的协议不是一定要去公证,如果双方共同都遵守的话是没有必要去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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