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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过期未缴交通事故是否理赔: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
可以主张,但会减少。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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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过期出事故保险公司需理赔这个问题是可以的 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之所以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作为保险人仅负垫付义务并享有追偿权的事由,是因为这种情形下,因驾驶人不具备合格的驾驶能力,而导致投保车辆的危险性显著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大为提高,在此情况下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旨在避免不具有相应车型驾驶资格和能力的人员驾驶车辆。因此对于上述条款中驾驶资格的理解,应侧重考虑驾驶人的驾驶能力对于车辆行驶安全的影响。 无证驾驶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法定概念,依据通常理解,凡是驾驶过程中驾驶员无法随身携带并出示驾驶证的情况均可以视为无证驾驶,包括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遗失、毁灭、存放在他处,以及过期未换领新证等情形。 但上述各种情形无论从性质还是危险程度上都有所区别,在驾驶员驾驶能力方面的表现也有所不同。若驾驶证并未被公安机关吊销,仅仅属于脱审状态。驾驶证过期脱审并不当然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性,并不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确切地说,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因此,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2015年4月上旬的一天,张某驾驶自家的本田雅阁轿车在某市城乡结合部的道路上行驶,途中,不慎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唐某相撞,致唐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住院治疗后,鉴定为九级伤残。2015年11月,唐某将张某及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76328.60元。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交通肇事时其投保的交强险已过期,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过期。对此事故如何赔偿有两种意见。分歧意见1:由张某(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意见2:张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因其是商业险的被保险人,故其承担的责任仍由商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即所有损失都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评析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顺序,先赔偿交强险是明确的。该案交强险已过期,其风险应由侵权人张某承担。机动车上路必须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可自愿选择投保。故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由张某(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只是本方的车单车肇事,本车的交强险是赔本车之外的第三人的,不能用来赔本车上的损失,只有本车投车上人员险才行。2、可以通过起诉其同事的朋友来让他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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