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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加工合同应当写明合同主体,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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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加工合同应当写明合同主体,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如在加工合同中,使用的加工材料、加工产品质量及产品的检验验收等应当是加工合同的重要内容,作为定作人,应当就承揽人交付成果的质量进行检验,若交付的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起草加工合同应当写明合同主体,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如在加工合同中,使用的加工材料、加工产品质量及产品的检验验收等应当是加工合同的重要内容,作为定作人,应当就承揽人交付成果的质量进行检验,若交付的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起草加工合同应当写明合同主体,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如在加工合同中,使用的加工材料、加工产品质量及产品的检验验收等应当是加工合同的重要内容,作为定作人,应当就承揽人交付成果的质量进行检验,若交付的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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