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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需要担责。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需要担责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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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方的部分或全部责任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当事人还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尽量减少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因台风、地震、洪水、冰雹以及非双方当事人所能控制的社会异常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尽合理保护义务后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对不可抗力的免责问题作了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发生不可抗力后,当事人应采取一定措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该条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后,当事人一方负有两项义务: (一)及时通知义务。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不可免责。 (二)证明义务。须向对方证明所称不可抗力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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