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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交通事故拖车停车费不需要当事人交纳的。
交通故障拖车费最贵为1690元/辆,收费标准分别按照自行车(二轮),人力三轮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机动车(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20座以下客车,2~5吨(含5吨)货车、21~50座客车,5~8吨以下(含8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8~15吨(含15吨)货车,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等九种不同车辆情况进行细分。
电瓶车,相撞交通事故电瓶车被交警拖走,不需要交拖车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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