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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项资金,用于落实计划家庭奖励扶助等有关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资金的监管,完善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确保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行为的查处,公开对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
对在人口与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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