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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土地承包协议的回复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解决农户承包地面积不准的问题,要在全面收集整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证书和登记簿等法律文件,查清上述法律文件中确定的农户承包地法定面积的基础上,采取测量测绘技术,对农户承包地面积重新进行测量核准,对承包地面积测量结果进行公示确认,根据公示确认后的实际测量面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登记备案。对实际测量面积与原承包合同等法律文件中登记不一致的,应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进行备注说明或登记。
土地承包合同一经订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也不得无理干涉和阻挠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此,《土地承包法》第24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和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离或者合并而变更和解除。”该法第25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这些规定对于加强承包合同的效力,维护承包人的权益意义重大。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比较长,短的30年,长的可达7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在合同订立到履行完毕的几十年时间里,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都难免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必然会导致国家土地政策或法律的改变。鉴于此,《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方面严格保护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维护土地承包合同严肃性,同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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