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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视居住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2、根据《中华人...
刑事诉讼法 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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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的,才能适用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是唯一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 (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采取监控居住措施:(5)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控居住措施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和居住。 另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的,还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后满十日前,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原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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