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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母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 其次,应当由母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
成立公司的要求是: 1、股东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3、有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 四、向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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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分公司企业名称核准。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到分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区的工商局申请办理。 (2)办理前置审批项目。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特殊产品或服务的,需办理行业审批许可证。例如,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食品业务的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运输业务的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一般来说,分公司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3)提交分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总公司的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刻章。分公司营业执照出来后,可以刻分公司公章、财务章、负责人的印章。 (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6)办理税务登记证。无论独立核算分公司还是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都需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上述步骤办理完毕后,分公司注册基本完成。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还需办理下列手续: (1)开设分公司银行帐户。 (2)申请发票。 分公司注册资料有哪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分公司流程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保安公司需要经公安部门批准和备案。
分支机构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财产,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而且分公司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3、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其次,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记机关盖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此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的,最终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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