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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清算组不一定要任命,清算组可以自行组成,属于有限公司的,可以由股东成立,属于股份公司的,可以由董事确定的人员组成。若是在法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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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可以决议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代表公司从事清理公司资产、收回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代表公司起诉和参加诉讼活动。我国《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必经程序,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公司清算组主要进行下列清算活动:(1)清理公司财务,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3)对公司解散前签约、在解散时尚未了结的,且有利于公司清算的业务进行了结。(4)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包括收取已到期债权和未到期债权。清偿公司债务一般分两个阶段:一是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二是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法》第195条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5)申请破产。清算组如发现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应当终止普通清算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6)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是在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后进行的。公司财产在支付上述费用和清偿全部债务后,有剩余的,对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对优先股权股东应优先于普通股权股东分配。二、根据《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破产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定才能确认,不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自身不能进入破产程序。 1.破产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必须有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公司自己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再继续经营。债权人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债务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出现资不抵债。尽管法律有如此规定,但在我国,绝大多
1、公司的清算组不一定要任命,清算组可以自行组成,属于有限公司的,可以由股东成立,属于股份公司的,可以由董事确定的人员组成。若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成立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股东自行成立或向法院申请后,由法院指定任命。清算组应当选择或由上级任命一个人对整个清算工作负责。 公司清算组是指公司出现清算原因后依法成立的公司债权处理、债务组织、公司清算组是公司清算期间的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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