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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规定上,哺乳期离婚,女方不存在任何优势,只有个对女方的短期保护,那就是男方不得在女方哺乳期提出起诉(离婚); 2、在法律实务上,哺...
1、按照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你的休假为42天。 2、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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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个人过错被辞退,否则单位是不能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期女职工被辞退,对单位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应该排除的是:想通过离婚来达到不受处罚生二胎的目的是行不通的。 真要是此举可行的话,那些在体制内单位工作的不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夫妻,为了再生一胎,岂不是早已跃跃欲试、趋之若鹜了。 这样明显可钻的政策漏洞是不存在的。 离婚后生育二胎,也是要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而且,孩子在开具出生证明以及上户口时都会涉及到生身父母的姓名以及相关的证明,不仅很麻烦,而且隐患很大。
不管是生育一胎还是二胎,从来就没有法定的“哺乳假”。女职工哺乳,只能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第二款执行,即“对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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