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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
工会依法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本单位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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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建立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任何人不得通过委托、授权等形式将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人。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禁止下列行为:(一)违章指挥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二)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三)不按照国家规定上报事故隐患;(四)擅自启封或者使用因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五)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六)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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