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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022-09-11
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可以依法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停止供水、封闭供水设施、查找和控制污染源、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和消毒等措施。在停止供水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供水单位应当为停止供水的区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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