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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不同之处在于它并非是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拟定的,而往往是由格式条款提供方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必须遵...
关于格式合同解释规则,一是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二是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规则;三是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所谓“通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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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格式合同解释规则,一是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二是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规则;三是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所谓“通常理解”,是以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为标准的,即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提供方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 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相对方不能实际参与格式条款内容的拟定与磋商,无法对格式条款内容施加影响,因此,当格式条款无法按照通常解释,或按通常解释可能出现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同理,合同中若同时存在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且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遵循非格式条款优先采信规则。因为格式条款由单方拟定并提供给相对方使用、相对方未实际参与协商,不能充分体现相对方的真实意愿;而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与格式条款相比,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主要有以下内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严格解释原则、诚信解释原则。所谓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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