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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盘锦市的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零时至次年4月1日零时。同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天气变化适当调整供暖时间...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且加入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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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属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热义务不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供暖单位作为房屋的供热单位,在采暖户拖欠供暖费时,供暖单位难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停止向采暖用户供暖,而必须继续履行供热合同,以保证整体供暖。供用热力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和强制继续履行的特点,供热合同中供热方与采暖方的权利失衡。并且,由于实际采暖单位与个人众多,居住分散,供热单位在主张权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实践中,采暖单位与个人拖欠供暖费,势必对供热这一社会公用事业造成不利影响,损害社会利益。上述是法院判决的理由。
供暖单位应该保证采暖户的室温达到16摄氏度,但是这一标准却很难在司法实践中成为衡量标准。但这些规定只是地方性行政规章,并不是法律法规。采暖户可以据此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暖单位确有问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充其量只能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 你可以参照绥化市关于供暖的规定认定供暖单位存在瑕疵,酌情减免采暖费。但供暖温度的认定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1、由于供热服务的公益性,供暖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供暖方和取暖方不能单方行使终止权。 2、供热单位应持续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方不能随意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3、在业主未按期缴纳供暖费时,供热单位需要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缴纳。 4、如果过了合理期限仍未缴纳,供热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缴纳,而不能随意中断供暖。 5、如业主恶意拒绝缴纳供暖费,供热单位经市政管理机关批准以后,才可对其停止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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