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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痛分娩目前只有少部分地区可以报销,大多数地区目前不在报销范围内,具体是否能否报销,建议当时人咨询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国家卫健委已经发布将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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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相关资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职工需在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根据有关规定,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相关资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职工需在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住院分娩(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参保居民诊断妊娠后,需携带以下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申报,办理生育就医登记: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5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5)、怀孕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不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属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证》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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