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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有: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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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上的强奸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敢犯、不能反抗的手段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首先:实践中区分是否构成强奸主要从两点来看:1、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2、在发生性行为前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第一点比较好界定,一般一受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准。第二点这里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列如:妇女由于害怕对方伤害而不敢反抗。或者被药迷倒而不能反抗。 其次:强奸罪的构成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就构成强奸罪。强奸罪分为强奸既遂和未遂。由于未遂对社会和妇女危害相对既遂较小,故在刑事处罚上较既遂轻。列如:行为实施后由于对方反抗或者行为人良心发现等原因使强奸行为没有完成都属未遂。
犯罪手段有哪些: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主要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一)“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二)“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手段。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强奸罪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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