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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我们可以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分包范围,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在工程分包常识中:根据第二十四条,我们可以知道建筑工程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和发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项目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不得将一个承包单位应当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一个或多个建设工程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人,但不得将一个承包人应当完成的建设工程分包给几个承包人。二、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合同,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商采购的,发包商不得指定承包商购买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或者指定厂家和供应商。就工程分包常识而言,发包人不能指定工程承包人进行采购。三、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禁止建筑企业超出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或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企业名义承包项目。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也就是说,承包工程的单位只能在自己依法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不得超过资质。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施工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因此,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作为工程总承包的主体施工必须自行完成。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是违法分包。因此,定义主体结构的内容与总承包商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围有关。总承包商分包主体结构范围内的项目,即使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也是违法分包。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也就是说,总承包商分包主体结构是违法的。
拆除招标范围内的甲方指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基础(拆至闸室底珠基标高-1.3米处,详见附图),附属的围墙、花圃、挡土墙等,岸边场地平整至最近市政道路路面标高处(包含用拆除物残渣回填),并清除所有垃圾,不得将垃圾就地填埋及将原地块沙土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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