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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比合同欺诈范围更广。合同诈骗实际上也是一种欺诈行为。也就是说,从广义或一般意义上讲,合同诈骗罪行为也在欺诈行为的范围之内。但是,在合同诈...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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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都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但合同欺诈中,欺诈的方式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方式,即明知陈述的内容虚假,仍然向对方陈述;或有义务保证陈述的内容真实,其不知陈述的内容是否真实,仍当作真实的内容向对方陈述。不作为的方式,即有义务披露真实情况,故意不告知或保持沉默。在合同诈骗罪中,诈骗的方式均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了五种主要表现形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1、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3)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 (4)收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的。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隐瞒真相或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3、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涉及的对象、发生的时间、采用的手段、所涉及的内容都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也有本质的区别: (1)行为人主观故意形态不同: 合同欺诈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合同诈骗罪只能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 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其采用欺诈的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与判断,作出利己的行为。其行为的性质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是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合同诈骗罪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行为人根本没有履约诚意。 (3)行为人的手段不同: 合同欺诈其虚构的事实与真相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行为人只是会扩大自己的履约能力及标的物的相关质量、数量等问题。而合同诈骗罪采用的是《刑法》第224条所列出的主要手段。 (4)对取得财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对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财产,通常会按约使用。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对取得的财产,一般来讲主要是用于挥霍,且无偿还打算。
民事欺诈和诈骗的行为性质不同,决定了两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目的不同。诈骗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民事欺诈的直接目的是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最终目的是通过履行合同获得经济利益。 (2)手段不同。民事欺诈只有辅助欺骗行为,诈骗有核心欺骗行为。民事欺诈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是订立合同的辅助手段,可称为辅助欺骗行为,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本身不是欺骗。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本身就是欺骗,这种欺骗行为是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手段,没有这种欺骗行为则不能成立诈骗,可称为核心欺骗行为。 (4)法律关系不同。民事欺诈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诈骗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因诈骗行为而形成合同法律关系。 (5)民事救济的可能性不同。因民事欺诈造成他人经济损失,被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诈骗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往往采用隐匿身份、住址等方式致使双方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被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6)法律后果不同。诈骗行为应受治安行政法或刑法制裁,民事欺诈受民法调整。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未达数额较大的,应受治安处罚。而通过民事欺诈方式获取财物数额再大,也不可能构成诈骗罪。通过民事欺诈方式订立可撤销合同或无效合同,产生撤销权、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上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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