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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认为有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
第一查封人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支持首封债权人具有相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按照执行措施的顺序受偿。因此,首封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中,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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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同一财产,首封债权人最终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法律的规定是有所冲突的,既有支持首封债权人多得的规定,也有不支持首封债权人多得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与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来看,“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那么按照这一精神规定,首封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当中,优先受偿则毫无异议。但《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订) 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八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第九十条规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因此,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在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第三,被执行人已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第四,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 第五,被执行人系非企业法人。
希望帮到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分别案件中可否能够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明确了能够同一法院对同一财产能够采取轮候查封,并表明在通常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第90条的限定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无能够用来偿偿还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路人已经获到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能够申请对该被执路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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