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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不可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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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权的转让或者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应当与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一起进行。抵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以其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失去了债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担保的债权一起转让;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担保的债权一起向他人提供担保。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单独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设定的宗旨就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而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抵押权的处分,原则上以债权的处分为前提。抵押权和主债权不能分离。抵押权可以随主债权的转让而一同转让,也可以附随债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而一同作为担保,这就是抵押权移转上的从属性。那么也就是说,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而予以单独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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