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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例如一个国家机关或者一个企业,因其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单位的附属机构...
单位内部成员自然人和单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罗马法之所以把法人视为婴儿痴癫,不能为法律行为,不能说它没有一点道理,是有一定道理的,只是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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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许多公司和企业都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下属部门,比如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等,前者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责任,所以都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后者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不是独立的公司,没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自己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也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职能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职能部门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没有可供执行处罚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由此可见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比如在总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分公司的负责人在没有得到总公司的授权下独立以分公司的名义并为分公司的利益而实施犯罪时,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就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单位犯罪,是新刑法在犯罪主体分类上的一大突破,其对日趋增长的单位犯罪予以刑事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存在多种经济体制形式,单位的客观表现形态也不尽相同,有名为单位实为个人,有名为个人实为单位,还有单位和个人均难以区分的混合体。因此,相关司法部门在对一个具体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认识上分歧较大,有时甚至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对此,我们认为,对于犯罪主体的准确确认是单位犯罪能否成立的核心和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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