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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事故当事人不愿自行撤离的,应当及时报警。如同意撤离时,应当...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轻微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处理程序如下: 1、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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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轻微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处理程序如下: 1、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 2、立即撤离现场; 3、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4、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轻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保护现场不要破坏,打电话给交警和保险公司到场处理;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拍照取证;双方将事故车辆共同开到交警快速理赔中心,填写快速理赔确认书;赔中心初步估算事故损失,按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交纳维修费用;车辆维修,修好后取回车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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