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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⒉董事会的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虽然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对于会议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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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是指董事会在职责范围内研究决策公司重大事项和紧急事项召开的会议,由董事长主持。根据问题,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参加董事会会议是董事履行职责的基本途径。为了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许多国家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代行职权;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未指定具体人员履行职责的,副董事长或者1/上述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应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并提前向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各国公司法一般不对会议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做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0天通知全体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次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10天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可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时限。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如果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责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生方式如下: 1、一般的公司,非职工董事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属于职工董事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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