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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20年该如何处罚?

2022-10-29
抢劫犯逃亡20年后自首1989年11月14日晚上,河南省兰考县人A(被告人)和B挖、C在兰考县营乡村北面的路上,用木棍袭击路过的D。三人逼D脱下身上穿的中山装、毛衣、皮鞋,并用纺织袋将衣物带回A家中。中山装中装着的250元现金被三人瓜分。1990年,B挖、C先后判刑,A逃亡在外。A逃亡期间身心疲惫,害怕看到警察警车,害怕听到警笛声,而A所在辖区民警一直给其家属做工作。A经过二十年逃亡生涯,2009年2月27日投案自首。后被诉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抢劫罪如何处罚法院审理认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其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A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A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我国1997年现行刑法典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被告人A的作案时间是1989年11月,所以应适用我国1979年刑法典的相关规定。2009年6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A有期徒刑5年。A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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