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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强险赔偿限额,在2008年2月1日进行了一次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根据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责任,赔偿限额不...
法律分析 交强险赔偿范围应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具体数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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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交通事故需要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根据医院出具的医药费收据、病历、诊断证明等确定)、误工费、护理费(根据是否住院或者医院的诊断结论是否需要护理确定)、交通费(根据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有住院的情形)、营养费(根据受伤情况参考医院的意见确定)等 2.交强险的赔偿是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需要赔偿的责任,超出部分根据责任划分或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对方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造成财产损失的,需要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
1.在交通事故中,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交强险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交强险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备注: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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