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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退伍的普通士兵方面没有看到具体政策,但是对于转业干部方面,规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是《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规定的退役军人优待对象,依照《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规定享受优待。 《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第二条
1、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2、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3、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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