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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申请工伤待遇争议仲裁时,遇到了选择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的问题。同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待遇争议案件时,也存在管辖权的划分。根据民事诉...
1、工伤鉴定的管辖机关:如果是用人单位去申请,则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如果单位逾期没有进行申请,则职工一方可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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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管辖分工,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及时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减少管辖争议,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现就调整完善工伤认定管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管辖。将现行的由用人单位座落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调整为由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二、调整下放部分市管工伤认定单位。将原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自来水集团、燃气集团、天津航道局、联华集团的工伤认定工作,改由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将滨海新区区属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交由滨海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直接负责。 三、进一步明确本市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的工伤认定管辖。本市用人单位所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已经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参加工伤保险或者经法人单位授权独立经办工伤保险事务的,应当由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分支机构未独立参加工伤保险或未经法人单位授权,以及职工个人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由法人单位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四、进一步明确外埠进津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管辖。外埠进津用人单位不属于《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跨省市流动作业单位,其在津生产经营期间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除有证据证明其已在外埠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应当由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后,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用人单位注册地发生变更的,由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六、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就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指定管辖。
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第二十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再次鉴定;(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再次鉴定;(三)法律、法规,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jpg"target="_blak"title="点击查看大图"class="ikqb_img_alik">
关于你问的工伤鉴定归哪管一、发生工伤申请工伤认定要去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当地的劳动局(工伤鉴定科)。 二、带齐以下资料: 1、身体受到损失的事实证明(病历、诊断证明等);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带上上面这些资料,去劳动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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