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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贿赂罪与商业贿赂有以下几个不同点: 1、主体不同。一般贿赂罪的行贿人是不特定的,而受贿人是特定的,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由国家机关、国有...
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体的区别。一般贿赂罪的贿赂人是不具体的,贿赂人是具体的,即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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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回扣。一个是会计外的暗中回扣,也就是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个是会计内显示的回扣,回扣输入正规财务会计,有收据。合同中有明确的表示。在两种回扣方式中,账户外的暗中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显示是法律允许的方式。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2、回扣仅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达方式,由于许多人片面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经常听到商业贿赂等于回扣的声音,因此这观点需要纠正。的确,商业贿赂的典型客观表现形式是会计外暗中给予或接受回扣,但这只不过是商业贿赂的形式。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贿赂方式,如直接送以财物.其他利益来购买或销售商品;如买方为购得紧俏商品而给予卖方的金钱.财物等等。如果在审计实践中,或其他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中只针对回扣来查处商业贿赂的,这将遗漏很多的商业贿赂案件。
有区别,只是金额大小的区别,都是构成贪污罪,触犯了刑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贪污罪,建议到当地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举报,请求当地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进行监督和调查。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并不是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只有账外暗中回扣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2、回扣只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秘密退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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