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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的,是对自己孩子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1.一方父母在婚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房产登记在已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应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在婚前全额出资为子女结婚购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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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父母在婚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房产登记在已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应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在婚前全额出资为子女结婚购置房屋,房产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购房款应视为父母对已方子女的赠与。该房一般视为子女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 3.双方父母婚前共同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该出资款应视为父母对已方子女的赠与。双方离婚时财产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4.双方父母婚前共同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出资款应视为父母对一方子女的赠与。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应认定为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另一方出资部分应予以返还。
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自己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若无其他约定,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分割; 如果父母只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剩余房款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产判给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因房价上涨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理,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在婚后父母部分出资,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下,不论房产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出资人有证据证明该出资仅仅为自己子女赠与借贷,否则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1、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前为其购置的房屋出资,且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自己子女的名字,那么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与其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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