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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处理抚养费及孩子的抚养问题

2024-12-11
1、离婚后,对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情况,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双方可以协议负担费用的数额和期限,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影響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协议行使探望权利的时间和方式。如果协议未能达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没有直接抚养方有探视的权利,但是并未规定有探视的义务。而且,对方已经履行了其给抚养费的职责,因此以对方不探视为由起诉的话在法律上并不受支持。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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