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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当事人举证证实其在给付彩礼之后生活水平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是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但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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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须返还彩礼,所谓的生活困难如下:《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一、彩礼返还问题怎么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分为二种情况:一是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返还;二是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可以不用返还,只是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也要还给对方。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返还。这是因为:男方给付彩礼,是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往往男方并不情愿,是一种无奈的做法,具有现实的以结婚为目的,然而双方并没有结婚,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了,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有的女方还存在利用彩礼骗婚的情况,比如在收到彩礼,办完结婚登记不久即要求离婚,有的男方家庭为了给付彩礼,已经债台高筑,甚至是全家举债,生活限于贫困,如果一旦结婚,即可不予返还,明显于给付方不利地位,容易激化矛盾。按照权利与义务相致原则,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即使结了婚,也应当予以返还。二、彩礼造成生活困难如何认定《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对该条所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从婚姻立法的愿意来看,《解释二》第10条所规定“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体现的是对确有困难当事人的帮助。
这个基本很难证明,只能由村委、街道或者镇民政办出具证明,证明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经济困难又分为五种情况以供证明单位选择,一是本人或家人为残疾人,生活困难的;二是本人或家人长期卧病在床,生活困难的;三是本人为未成年人,生活困难的;四是本人到外省市打工,生活困难的;五为其他事项,可以单列说明项目。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的生活困难的认定的证据要求,观点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对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事实的认定,给付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给付人正在享受国家救济、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或其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有效证据,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给付人只需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负有外债即可。上述观点,有的在不同法院分别存在,有的在同一法院并存,这就导致不同法院在适用上述规定裁判案件时因所持观点不同而裁判结果不一,甚至出现同一法院不同业务庭审理同类案件因对上述规定理解不一而裁判结果迥异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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