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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是持有人在上海市居住、工作的证明;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信息。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享有以下待遇:第一,可以在沪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活动、落实子女就读、专利实施、办理出入境手续等。第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受上海市行政机关的聘用或者到企事业单位任职,参加上海市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第三,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按规定将税后人民币收入到指定银行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第四,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上海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还可以按规定在上海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另外,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上海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问:申领《上海市居住证》需要哪些条件?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上海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具体包括以下国内外人员:一、对于原持有《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才,经用人单位考核后继续聘用的,按照《居住证》的条件,可申领《居住证》;对于来沪投资创业的人员,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给予办理《居住证》。二、对于申请来沪创业和工作的境外人才、入外籍和取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给予办理《居住证》。三、对于原按照《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来沪工作或创业的人员,由于实施了年度人才开发目录、取得上海市户籍受到限制的,可以采用申领《居住证》的办法予以解决。对其中取得本科学历但未取得学位、副高以上职称但任职未满3年、与上海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不满3年的人员,给予办理《居住证》。除此以外,引进人才单位提出申办《居住证》的,已婚、家庭基础尚在外地的,以项目聘用、任务聘用等方式来沪工作或创业的人员,可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制度为了保障来沪人员合法权益,加强管理和服务,上海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人口现居住地的登记、管理制度。通过上海招聘在线办理的《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分为1年。 ◆办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居住证的办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以及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45岁以下) 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 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 ◆持有居住证可以享受的相关待遇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符合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升学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转移。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工作并暂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基本材料 1.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两份) 2.上海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个调税单或己缴个人所得税证明(近期一个月) 3.本人的外省市居民户口簿(含首页)或户籍证明和有效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随员的还应提交《结婚证》和配 偶身份证,主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两份) 4.本市的住所证明(买房的出具产权证或预售合同,租房的出具租赁合同,在亲戚家居住的出具户主本市户口簿及户主的书面证 明,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5.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有效期为近三个月以内) 6.本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7.聘用(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合同的截止期离交材料日以后起码要有六个月以上) 8.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8.1.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 8.2.已经在沪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的验资报告和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聘用本市员工的,还需出具劳动部门的书面证明 8.3.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申领人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出具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相应 ◆证明 注:申请材料除外地户口簿可提供复印件,健康状况证明和申领表提供原件,其他都应出具相关的正文(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需留一段时间送交验证,择时退还,其他收取的材料一概不退。
根据积分制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新上海人可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待遇。达到标准积分120分的居住证持有者,所享待遇与上海户籍居民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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