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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特殊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一、一方的婚前财 新法实行以后,除有特殊约定外,所属权不再随时间变化,在离婚时也属个人所...
1、离婚的时候个人财产不会被分割,能分割的只有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专用物品、因身体损害而得到的赔偿都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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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可以分割,如果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是不能分割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能分割: 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品。 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1、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 2、赔款或补偿 如果是共同的生产生活的赔款或补偿就属于共同财产。但是法定私人的补偿则不算。 3、个人生活物品 私人生活物品,比如男方的剃须刀、女方的化妆品,以及双方各自的衣物等,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平分。 4、继承所得 即使是在婚姻存续期内,其中一方继承所得的父母的房子或其他财产,在没有遗嘱特别说明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继承的前提下,一律视为继承者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被平分。
1、离婚的时候个人财产不会被分割,能分割的只有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专用物品、因身体损害而得到的赔偿都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的财产,如果赠与合同中说明是赠与个人的,那也是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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