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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在中国领域没有住所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权。2、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3、应当受到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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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涉外因素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争议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含有涉外因素。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如中国公民与某个外国国籍公民在我国法院进行的离婚诉讼,或者中国某企业与外国某公司在我国法院进行的经济纠纷诉讼。(2)争议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该民事争议当事人之的权利与义务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合同在国外签订,但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一方在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的,就属于涉外民事案件。(3)该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在国外。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涉外民事关系时会考虑下列因素: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涉外民事案件时会考虑下列因素:(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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