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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背书人名称写错了,可以由背书人更改,更改时,背书人在旁边签章确认。票据上的日期、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允许更改,其他记载可以更改,更改时由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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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陈述,应该是经济纠纷,所谓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一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 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那么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当原告所诉被告有错时,不能一概以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不仅要求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应诉,还要求被告的联系方式、地址具有准确性和特定性。因此,当原告在起诉书中写的被告与被告实际名称相距太大,导致原告起诉的被告根本不存在,或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通知等法律文书,则应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但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与被告实际名称只是略有差异,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能够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此时原告的起诉并非完全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要求,则应允许原告变更被告名称。 第二、基于“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原则,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原告变更被告。当原告所诉被告与被告实际名称没有本质差异时,如不允许原告变更被告,势必会造成原告以查明的被告另行起诉,法院另行立案,重新审理。事实上,两次诉讼的当事人并无变化,却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和经济上的负担,增加了诉累,也不利于法院提高审判效率,并与司法为民的宗旨相违背。 第三、结合本案来看,原告所诉被告公司与工商登记名称确有差异,但原告提供了准确的送达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事项,况且原告又主动申请变更被告,此时允许原告更换被告,更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
对于工伤保险人员名字有误的情况: 1、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立刻到相关保险公司或者负责社保的地点进行更改,避免时间久了无法进行更改。 2、也可以重新提交工伤保险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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