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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一方放弃分割共有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的对象。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
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并分割财产,债权人无需行使撤销权,可以直接起诉夫妻两个人,要求夫妻两个人共同偿还债务,因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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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往往会涉及到财产分割,而有些人为了能多分些财产就制造虚假债务。那么,法院会怎么处理这些虚假的债务呢法院关于虚假债务的处理(一)通知债权人到庭接受询问,首先明确告知其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的后果,并加以法律释明,给其震慑力;其次要求其详细陈述债务形成过程,并从逻辑次序上详细加以询问;另外对于债权人谈及的其他人,应作详细记录,以便庭后调查。(二)告知举债一方当事人如提供虚假债务后的法律后果,要求其陈述举债的原因与过程,通过详细的记录,细致辨别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断的与债权人的陈述进行比较,如果与债权人的陈述发生重大分歧,应要求当事人予以解释,如不能作出明确解释,就不能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三)对于存有可疑债务,债权人又不能到庭接受询问的案件,因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不宜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离婚诉讼中暂不处理该笔债务,并告知当事人可待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一并处理。(四)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另一方当事人积极寻找证据,证实债务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对家庭收入与支出的详细梳理,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债务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引导当事人举证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而是用于个人挥霍。总之,随着大家法律知识的提高,离婚诉讼中制造虚假债务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造假的技术也越来越隐蔽,法官应在该类案件的处理中,做到能动司法,保证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虚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应认定被告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无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人。
债权人对经过民政机关审查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离婚登记虽然属于行政机关对于婚姻关系协议解除的确认,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仍然属于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是普通的民事协议。行政登记机关在离婚登记时,对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协议是否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该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撤销。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施行,不仅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且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自治权。为防止债务人通过协议离婚逃避债务,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增强对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内容的审查力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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