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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的解释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
1、计算30%的基数是实际损失,不是合同标的金额。 2、造成的损害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金过低的可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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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关于税金 此处“税金”具体指哪种税费,约定不清。如果只是指房屋买卖中买方办理小产权证应承担的税费,如契税,则有效。如果是要求您承担卖方应缴纳的税费,如营业税,则可主张无效。 3、关于诉讼费 诉讼费有原告预交,之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法院没有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由原被告按分担。
关于违约金的解释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1、专项培训实践中是以正式发票或相关票据为准的,如果没有,一般不认可该数额; 2、有了培训还要有约定“服务期”,只有服务期没满辞职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3、违约金是递减计算的,而且总额不超过实际培训费用; 4、如果单位有《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情形,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且无需支付违约金,还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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