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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主体包括遗嘱指定的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
1、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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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案子确实比较复杂。复杂在你父亲你父亲去世后,他的财产没有进行析产,也就是没有对他的遗产进行分配,因此也就没有进行遗产继承。当然他的债务也就没有分配。现在发回重申,将你和你奶奶追加为被告,我理解为你们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利继承你父亲的遗产,同时承担他的个人负债。遗产如何析产和继承是个问题,你后母对这个房子是否有权继承,要看房子是在什么时候购置的,如果是你父亲婚前财产,则她不能先分割财产,然后再继承,她也就仅仅能和你奶奶和你三个人平均分配这个房子。你姑姑对房子没有继承权,她主张的是9000元的债权,在你父亲的遗产中扣除9000元包括这些年来正常的利息给你姑姑,其他的就和他没有关系了。你后母之所以能把案子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定是找了律师了。或者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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