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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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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咨询者: 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程序上较为复杂。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或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由、或者由人民法院委托当地医学会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鉴定;一方对鉴定不服的,还可申请省级医学会重新鉴定。患者能否胜诉的关键是鉴定结论。如系医疗事故,则医方应赔偿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城镇7457.31元、农村2735.80元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年平均生活费计算不超过3年);如不是医疗事故,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患方的主要开支为:鉴定费(1500元)、诉讼费用(一般按起诉额的5.5计算)、律师代理费(一般不少于1000元)等。 10.17
法规中规定的病历封存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根据法规的要求,病历的封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和启封,任何单独的一方进行封存和启封均属无效。 (2)如果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难以区分时,可以对全部病历进行封存。 (3)封存的对象可以是病历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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