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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及其附属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的征收补偿标准适用于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标准。市马头生态工业城单独制定征收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中心城区范围是:北至青兰高速公路,东至环城高速—邯济铁路—京港澳高速公路一线,南至绕城高速(南段),西至南水北调总干渠,即国务院批准的《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9平方公里范围。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市马头生态工业城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政、信访、文物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指导。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以及省、市房屋征收方面的法规和规章; (二)研究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编制征收改造规划,确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三)对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四)代市政府对邯郸经济开发区和市马头生态工业城实施委托房屋征收; (五)组织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培训和考核; (六)组建“邯郸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履行受理、鉴定等职能; (七)组织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对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中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进行认定; (八)对市中心城区三区一县(含市马头生态工业城和邯郸经济开发区)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和备案; (九)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市的征收机构以及评估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 (十)牵头各县区征收部门对违法征收行为实施监管和处罚。 第五条县(市、区)级房屋征收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三)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组织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组织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认定; (四)按有关规定选评评估机构; (五)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监管和使用; (六)负责组织和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并进行监督; (七)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邯郸经济开发区、市马头生态工业城可以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再委托其它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国家机关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六)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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