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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的使用权公房有一定的特殊性。随着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房可以置换,可以个人名义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下,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也便具有了一定...
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人所持有的《公有住房租赁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票,是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就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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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人所持有的《公有住房租赁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票,是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就该房屋的使用权所达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法律角度上看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双方建立起的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所以在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并不能以继承的方式成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
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有住房而言,因承租人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公民生前留有的公有住房并不在遗产范围之内,依法不能被继承.但是,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集体土地使用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承包收入可以继承。承包林地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收入。 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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