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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除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可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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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质检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级质检部门实施。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核查)、决定等权限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受委托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委托机关名称;(二)受委托机关名称;(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以及委托权限范围;(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五)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委托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委托书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与受委托机关重新签订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质检部门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不能按期送达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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