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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双方均已经生育过孩子的,不能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如果其中一方生育过两个以内孩子,而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则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办理流...
全国已取消准生证,计生办已无准生证业务,夫妻需要生育的,自行安排生育。但是生三胎是违反计划生育法的行为,生三胎后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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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妇,经批准,可以再生一个孩子(第三个孩子):(1)再婚前各生过一个孩子(2)再婚前一个生过一个孩子,另一个没有生过孩子,再婚后再生过一个孩子(3)再婚前一个没有生过孩子,另一个生过两个孩子(4)合法生过孩子的孩子中,已经生病的孩子的鉴定机构被诊断为非遗传性障碍,不能成长为正常的劳动力,或者被诊断为遗传性障碍,不能成长为正常的劳动力的情况下,夫妇可以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再生
双方当事人是再婚,只要双方当事人再婚前双方生育子女人数之和不超过两位子女,再婚后是可以申请再次生育一位子女的。需要当事人双方事先到一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咨询办理三孩准生证,有了准生证就可以合法再次生育子女。例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情形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再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再婚夫妻双方都生过孩子的,不能申请再生一个孩子。其中一方生过两个以内的孩子,另一方未生过的,可以申请再生一个孩子。办理流程:在你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初婚初育证明,然后携带证明和双方结婚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孩子出生后,其户口可以根据你的意愿选择与女方或男方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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