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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保险公司对意外保险的赔付如下: 1、预估损失的大小。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人的意外损失来预估相应的损失金额。同时会在理赔过程中输入相应的赔款条目,包括保单条款及特别约定所规定的保险金额、免赔额及赔付比例,及被保险人实际赔款金额等。 2、核定个人意外保险需赔付的金额,若是其中有不清楚或者有疑虑的部分,可以进行第二次调查研究,对于存疑案件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进行再次确认方可赔付。 3、若是已经确认所需赔付的意外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将与投保人核对金额的准确性,是否有错漏、遗忘的部分,若是双方皆确认无误,那么保险公司将会在10日之内支付赔款。 4、结案及赔款批单。到结案这一步就是完整的个人意外保险办理过程,在完成理赔金额的支付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就会对资料进行整理及归档。
从法律上讲,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就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而机动车与被害人之间形成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两种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但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 76 该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保险金,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受害者的请求权是法定的,源于上述两部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受害人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作出判决;受害人起诉时只起诉机动车方,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受害人起诉时,只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由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机动车承担的责任(即赔偿),为了方便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将被保险人增加为共同被告。
从法理讲,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机动车方与受害人之间形成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已经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受害人的请求权是法定的,源于上述两部法律的直接规定。故受害人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作出判决;受害人起诉时仅诉机动车方,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受害人起诉时仅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由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代肇事的机动车方承担责任(即代偿),为了便于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也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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