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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转包是违法的,任何形式的转包都不允许。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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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程监理中,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以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的形式确定了委托关系。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机构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机构实施监督。工程监理单位按照书面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履行监理义务,工程监理单位按照规定对应监理检查的项目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监理检查的项目不予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的,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验收,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规定应监督验收的项目不履行验收义务;所谓不按规定验收,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要求和验收方法。2、建设部门因此受到的损失,通常与施工企业相关施工项目本身不合格有很大关系。也就是说,由于施工企业的施工不合格,工程监理机构也没有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机构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和监理机构应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关于什么是工程监理机构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处理赔偿责任问题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决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违法利益,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却与承包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就严重地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并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此类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部以建建[1998]162号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明确: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合同履约关。凡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人员发现承包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承包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对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对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按照《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造成的损失,承包单位必须同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虽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担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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