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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规,接到违建举报,城管核实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找当事人询问情况,制作调查笔录认定违建性质,立案,下达违法通知,听证通知,...
主要程序有:接到举报,现场确认,约谈所有人,现场仲裁,下达自行拆除通知单或处罚决定。拒不执行视情节大小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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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规,接到违建举报,城管核实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找当事人询问情况,制作调查笔录认定违建性质,立案,下达违法通知,听证通知,违法建设拆除通知。针对一栋违建楼房,城管会向政府书面汇报,在政府批复后,组织强拆。
政府部门在进行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协商不成或者被拆迁人经拆迁人告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拆的法律程序是怎么样的呢? 1、政府作出拆迁决定,下达拆迁的明令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与被拆迁人协商,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执行程序须合法。 (责任编辑:星辰花夏)
违法强制拆除与合法强制拆除相比,总而言之,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的强制拆除都是违法强制拆除。2011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其中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在补偿决定期限内转移,由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项规定的出台,标志着行政强制拆除制度的结束,强制拆除大众合法建筑物,应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没有经过法院裁定这一环节的强拆,都属于违法强拆。然而,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拆除的规定不适用于非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但是,虽然没有必要向法院申请裁定,但是城乡计划主管部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没有通知修正、期限拆除等流程直接强制拆除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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