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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费用: 1. 如果仅保全10000元,保全费为120元。具体计算方法如下: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未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 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应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相当。目前,也有专门为这类保全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各法院与相对固定的担保公司有合作关系)。只要担保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书,就无需申请人提供担保。费用由担保公司收取,各地标准不一。 财产保全担保标准: 1.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3. 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 4. 担保优惠:对于弱势群体申请的诉讼保全,经法院认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赔偿案件)由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无偿担保;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经法院审查,可给予20%至40%的优惠。 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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