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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规划、交通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采取防治机...
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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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现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经国务院批准。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收取费用。
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检验不符合制造当时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予以报废。报废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不主动报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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